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5-05-10 07:07:00
【来源:吉林之声】
大林在购买健身卡后患上疾病,医嘱不宜剧烈运动,于是大林向健身机构提出退费。健身机构认为,大林系个人原因取消课程,需要支付违约金。因身体原因退费,大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?
——大林无须承担违约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,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本案中,大林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主张解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健身合同,系因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,该情形符合情势变更原则,不属于违约解除,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。
播音制作:郭岚
文章来源:原创·吉林新闻综合广播
编辑:郭岚、子欣
初审:郝滋丽
复审:钟晓
终审:赵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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